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3645号
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红树林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8631488XY。
法定代表人:白小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745号天福商厦1栋26层2604、2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95605B。
法定代表人:杨耀文。
被告: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澜路恒丰宾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3518390787。
法定代表人:罗兴礼。
被告:罗兴礼,男,1973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罗兴礼、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俭
书 记 员 陈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