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5执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明鑫,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申请人新疆广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5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马生明
审判员 田 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