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6号华汇广场515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与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6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本案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已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29日、2月21日、3月17日、4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税务、工商等信息;
3.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能冻结上存款。账户冻结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5日;
4.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辆查封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7日及3月9日;
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理财型保险等财产;
6.已前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7.已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走访,社区称该公司早已搬离,不知其去向;
8.联系被执行人,其称自己已被多家法院执行,目前无力还款;
9.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10.因被执行人未主动报告财产,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4月25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在江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经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