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131号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生活服务区内(彩北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6号华汇广场515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额度494,063.86元予以冻结,对(2021)新2327民初1922号判决书项下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1,505,936.14元账款予以保全。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保函(保单号:645300118182023000049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2021)新2327民初1922号判决书项下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1,505,936.14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额度494,063.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