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澳尚雅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9年7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系**的父亲。 被执行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6号华汇广场515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170.0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1,170.0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9日、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2年8月9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本案已于2022年9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本案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无保险、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金杯牌、程力威牌车辆手续,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经走访、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