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澳尚雅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567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可以申请撤诉,现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