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54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外沙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36286R。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4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4034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德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433号自编6号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ECK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06.11元、财产保全费3226.11元,合计7832.22元,(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