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547号 申请人: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外沙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36286R。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4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290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德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433号自编6号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ECK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济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122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济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122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226.1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