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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民终1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4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3269403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向本院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查作出《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委托一审法院向***送达,告知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免交的规定,不同意其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294.3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于2021年4月13日签收通知书,但一直没有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