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1行初59号
原告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后城子村彩虹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311Y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为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高月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