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5928号
原告: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后城子村(彩虹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311Y7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