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翟玉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6666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开,莒县道路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玉选,男。
被告:***,男。
被告:莒县昊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孔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BYNH2U。
法定代表人:邵新峰,男。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后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311Y7F。
法定代表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县昊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