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雅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349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

法定代表人:金鹏飞。

原告***诉被告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