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雅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雅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2707号
原告:成都雅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成都雅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当日,向原告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成都雅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成都雅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雅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