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欣宇星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112室(1楼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欣宇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9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欣宇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宇星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5)头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开具的《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庞源公司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即2015年12月26日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6478元,逾期不缴纳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庞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新疆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