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民初519号
原告: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1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一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时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 化 豫
人民陪审员 赵美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永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