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4040号
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青,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颜世昌,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世昌的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147621.6元,后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