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财保222号

申请人:**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斌,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582.6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3582.60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253582.60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582.6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87.91元,由申请人**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丽华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毛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