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民终2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6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新疆天然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理审判员化豫

理审判员卫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