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52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2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据上述裁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26元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万九千六百二十六元的冻结。
审判员 苏小松
书记员 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