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3580号
原告:淄博公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南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8610267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延路36号院7号楼1**3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574479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榆林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富康西路3号东恒时代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6224909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公德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榆林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公德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公德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公德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边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