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执8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阳市宏伟区丰德园4#-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玉和,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玉和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2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6月1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全部账户不足结案标的。
3.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4.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7.2021年11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8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东冉
审 判 员 李琳琳
审 判 员 韩 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柯施
书 记 员 曹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