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阳市宏伟区丰德园4#-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玉和,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玉和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和银行存款1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安东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柯施
书 记 员 曹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