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阳市宏伟区丰德园商432。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阳市宏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210元,执行费218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1年6月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社会保险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2021年10月2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8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东冉
审 判 员 李琳琳
审 判 员 韩 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柯施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