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辽阳市白塔区武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丰德园商住4#-3-2。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德新,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德志,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生伟,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福新,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国波,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志华,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昌海,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荣,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德新、周德志、刘生伟、***、马福新、祁国波、赵志华、秦昌海、李家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民终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施工量增加,工程款应以实际工程面积为准;被申请人未支付全部工程款。2、判决认定**支付工程款计算错误,与事实不符。根据实际总工程面积,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110854元。因此,并非申请人拖欠工人工资,是因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导致申请人没能力给付工人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本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彤
审判员 高明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子菱
书记员洪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