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闯,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白塔区房管处职员,现住辽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阳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军,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兴街6租26-4号东3单元2楼东7191。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
上诉人关闯、***因与被上诉人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死者***在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施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受谁雇佣基本事实不清。关闯、***在一审答辩中称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关永绪与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亦未查明第三人***与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关永绪参与的木工工程是否存在承包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关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