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9817号
申请人: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万桂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冻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22635.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2635.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