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9954号之一
原告: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万桂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冻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