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执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万桂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350566004Q。
法定代表人:李冻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39号汇得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7551205D。
法定代表人:叶国康,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西川汇未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星萝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C6KUFXQ。
法定代表人:姜春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仲裁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的执行申请和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88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利息及仲裁费共计2052721.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川汇未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川11执5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西川汇未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52,721.63元。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四川西川汇未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四川西川汇未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也未主动履行。2021年7月3日,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西川汇未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长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四川西川汇未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支付了执行费22,125.00元,已依法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888号裁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仲权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