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

国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8号A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郜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浩,四川安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万桂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冻青,董事长。
上诉人国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国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冷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