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连封北街52号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万桂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2)川018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4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