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806号
申请人:**,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中体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雪平,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中体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15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中体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体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89,782.08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体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89,782.08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