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63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梅,系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体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开泰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赵炳康,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津**。
被告:范金渡,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性道**8217/div>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阜康市天龙小学,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甘河子镇中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玉波,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杨志刚,男,系该学校书记。
委托诉讼代表人:李瑛,女,系该学校工会主席。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体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金渡、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阜康市天龙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7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