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乐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92民初3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乐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均均
书记员  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