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集镇。
法定代表人:牛英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周泓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
法定代表人:陈骕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兰岐,男,汉族,1956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兰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兰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兰岐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3875136.2元(其中执行标的33773962.2元、案件执行费101174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兰岐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兰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杰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