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玲玲,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陈骕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特283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14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671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 彦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