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亮晶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亮晶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323民初629号
原告新疆亮晶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亮晶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亮晶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亮晶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7.06元,减半收取计1978.53元,由原告新疆亮晶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霞
书  记  员   齐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