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昌泰电气有限公司

日照昌泰电气有限公司、日照大华木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7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昌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2333706E。

法定代表人:牟宗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大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489796502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春华,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费洪花,女,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昌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大华木业有限公司、李春华、费洪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鲁1102民初9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退房租租赁费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大华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1433.23元并转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李春华、费洪花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未予扣划;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春华名下有位于日照街道文化街居委【产权证号为:90030320号】非成套住宅,已于2021年7月13日被我院作出的(2021)鲁1102执7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房产已被多次查封,本案的查封系顺位轮候查封,所以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大华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产权证号:DG20140514001号、DG20140514002号,不动产权证号:日国用(2014)第××号】房产,已于2021年7月14日被我院作出的(2021)鲁1102执7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房产抵押金额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

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7、经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昌泰电气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1年7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