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4财保4号
申请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4777965629K。
法定代表人:李继凯。
委托代理人:郭玉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昌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乡市金穗大道461号新乡国际公寓D座13层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3561351413。
法定代表人:何冰。
申请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昌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苏志强、李端用共有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44号银马宝利城综合楼1单元12102室(豫20**新乡市不动产权0011574-1号)房产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昌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苏志强、李端共有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44号银马宝利城综合楼1单元12102室(豫20**新乡市不动产权0011574-1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会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梦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