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4财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继凯。
委托代理人:郭玉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昌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乡市金穗大道461号新乡国际公寓D座13层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3561351413。
法定代表人:何冰。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昌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豫07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昌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苏志强、李端共有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44号银马宝利城综合楼1单元12102室(豫20**新乡市不动产权0011574-1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昌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苏志强、李端共有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44号银马宝利城综合楼1单元12102室(豫20**新乡市不动产权0011574-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会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