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177号
原告:浙江云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1789号2幢4层4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江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5号12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云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云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不再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云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