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浪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浪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9862号
原告:四川浪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浪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浪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浪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蒲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