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02民特2号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5日,四川南部人,住南部县,系死者妻子。
申请人:刁永贤,男,汉族,生于1936年4月6日,住南部县,系死者父亲。
申请人:贾全秀,女,汉族,生于1943年2月8日,四川南部人,住南部县,系死者母亲。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3日,住四川省内江市,系二申请人的孙女婿。
申请人: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珉,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5日,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亲属***到被告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工地务工,2019年11月18日,不慎从满堂架上摔下受伤,经送广元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7日死亡。申请人***、***、***与申请人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31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死者***亲属***一次性伤亡补偿金847180.00元;丧葬费29181.00元;死者***5个月工资24317.00元;
2、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生活困难补助金10万元;
以上1、2项合计1000678元,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3月30日支付10万元,2020年3月31日支付10万元,下余款项在广元市利州区社保局理赔给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袁方珍,若广元市利州区社保局未理赔给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需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调解人***、贾全秀系死者父母,按规定应当享受亲属抚恤金87543元,如刁永贤、贾全秀已经享受退休金,不再享受本项费用,如未享受退休金,广元市利州区社保局也未代付,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本纠纷属一次性调解,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为此另行主张其它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四川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伏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