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财保128号
申请人: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586号银河青城12栋5层3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欣欣,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805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1508057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1508057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805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高居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