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民初1516号
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
法定代表人:王江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君,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起台镇团结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时念龄,系该局的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贝贝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苏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