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丽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9民初1778号
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丽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威弗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威弗影城有限公司、新疆丽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