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某永昌盛建材租赁站、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3457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昌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区。
负责人:陈培,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西外环南路全优农资交易市场2栋三层34室(126区1丘2栋)。
法人代表人:王吉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昌盛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昌盛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昌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