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宁顺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324号
原告:新疆宁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路时代广场A座1303-93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07号恒景国际501室。
法定代表人:代树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宁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宁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宁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宁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新疆宁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