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6567号
原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07号恒景国际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第三人:新疆源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路街道屯河新天地商务港1**16曾办公室2(27区3丘39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疆兴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G335交通综合服务区2号楼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疆源龙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兴弘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66元,撤诉减半收取13,533元,由原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受理费13,533元,退付原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