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92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07号恒景国际501室(46区4丘37栋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