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92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07号恒景国际501室(46区4丘37栋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宇航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